1、符合《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下列资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若联合体申请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2)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成立不足1年的,以所提供的近的一个月或一个季度财务报表为准;(若联合体申请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若联合体申请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若联合体申请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若联合体申请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四部分内容)。(若联合体申请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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