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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可以兼职吗?
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主张劳动关系单一化,对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但是,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自身的特殊性,故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就是说,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兼职。
我国劳动合同法作此规定,主要出于下列三方面因素的考虑: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比较松散,既存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较低,且劳动关系的存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要求劳动者为一个随时结束的劳动关系而放弃另外一个工作是不合理的。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比较短,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因此,劳动者有较多的空闲时间,一般不会因为从事其他工作而影响现有的工作。
再次、从劳动者实际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较短,因此,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收入有限,为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应当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凭借自身能力,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工作。
二、用人单位如何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之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第10—12条规定: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韶关企业为什么要:
1. 背景:《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用工成本增加》《员工维权意识》《政府监督力度大-高额罚金》 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将引发劳动纠纷,仲裁的结果是不但要为员工补买社保,还有高额罚金,如果没有买社保带来的员工权益损失,员工同样都可以合法向企业追偿。
2、社保成本高,外资,国营、事业单位、港澳台企业更高。
3、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投保在总公司,员工享受不方便,满意度低,离职率高;
4、公司小,人员性不够,人员成本高;
5、公司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局,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社保基数的申报,还经常留意国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效能不高
6、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账户,没有人手办理。
7、企业按照交社保的人头交残疾人保障金,保障金高额费用难以承受。
8、流动失业人员没有工作单位,个人名义买社保既盲目又繁琐,费用还很高。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